111年度桃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台北弘安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9,265元(原告於111年4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萬5,500元,以起訴時即臺灣銀行當日掛牌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9.63換算,美金1萬5,500元×29.63=45萬9,2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萬9,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