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補字第484號
原 告 仲德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