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台日發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