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補字第631號
原 告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馮樹庸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204,779元,另請求自租約終止
翌日起
按月給付40,623元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而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為935,600元(參本院卷附房屋稅籍資料查詢回復表),加計積欠之租金204,779元,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140,379元,至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