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可頡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9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