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補字第89號
原 告 濬永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對
被告林郁潔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