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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訴字第11號 原 告 黃心忻 追加 原告 兼 上一人
被 告 簡雲龍
包琛寶
包槿鈺 包文成 包小如
簡慧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被 告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 被 告 賀英林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 被 告 游金水 翁孔忠 楊仲興 簡政華
簡政忠 簡政陽 簡惠玲
蔡育霖(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蔡宛純(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簡雅虹(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邱雅卉(簡佳琴之承受訴訟人)
主 文 理 由 查本件訴訟無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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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