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楓誠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建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20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