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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6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陳君儀 
被      告  周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0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