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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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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司簡聲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代  理  人  黃國璋律師
相  對  人  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72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96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5,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72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