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72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96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5,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72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