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2年度士小調字第29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被告雖以書狀
抗辯係因原告出租之辦公室有漏水,被告請求其賠償,原告卻無意賠償因此不願意給付積欠原告之電費以及違約金,然就辦公室漏水部份被告並未提出證據
以實其說,本院尚難採信,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