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小字第136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被 告 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公司設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