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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小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      告  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榮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4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