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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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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小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636號
原      告  楊志君
被      告  陳濰全
            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陳濰全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大肚區、被告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臺中市烏日區乙節,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臺中市烏日區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草圖、調查報告表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