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小字第1978號
原 告 笙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克元之
繼承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追加鄭克元之
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姓名、
住居所,並依
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所有
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之
起訴狀繕本,另提出鄭克元之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詳,此於
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
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鄭克元之繼承人返還不當得利,然原告未列鄭克元
之繼承人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是原告應具狀追加鄭克元之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茲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命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