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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小字第 1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978號
原      告  笙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桂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克元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追加鄭克元之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姓名、居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繕本,另提出鄭克元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詳,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鄭克元之繼承人返還不當得利,然原告未列鄭克元之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是原告應具狀追加鄭克元之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茲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命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