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300號
原 告 上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孫睿澤
上列原告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06號刑事案件對
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 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