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小字第 24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林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元,及自民國98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65元,及自民國98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