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宋羽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508元,及其中新臺幣67,674元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回復依原借款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