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小字第2455號
原 告 盧禹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南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000之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並具狀補正
被告之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狀上僅將華南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000之帳戶所有人列為被告,
惟未記載
系爭帳戶開戶人之姓名、
住居所,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
非不能補正。而本院已
依職權調取
上開帳戶之登記申請資料,原告應得到院
閱卷確認,並予補正。再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同未據原告繳納。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
洵有欠缺,惟
尚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