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小字第253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雅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子晴」之記載,應更正為「潘珊妮(原名:林子晴)」。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