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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小字第 2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53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雅萱  
被      告  潘姍妮(原名:林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潘珊妮(原名:林子晴)」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姍妮(原名:林子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