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小字第2587號
原 告 王振懿 住新竹縣竹東郵政信箱第120號
被 告 勝碁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嗣本院以112年度桃小字第25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繳
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附卷為憑,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