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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小字第 2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633號
原      告  升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睿 
訴訟代理人  蘇厚安律師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被      告  劉瑀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
    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
    第436 條之9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沙鹿區,此有被告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而本件屬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之規定,本件即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