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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小字第 7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爭議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755號
原 告 黃宗煒
被 告 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
當事人
間因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22元。
二、
訴訟費用
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
如委任
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