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小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萊淨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東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惟未據上訴人分別於上訴狀表明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本院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