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安玉婷律師
被 告 上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雨東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好士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姿雲」之記載,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合併後之
存續公司均更正為「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