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大樓管理委員會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