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1149號
即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5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