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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4號
原      告  王凱正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蔡韋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被      告  吳明瑞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譽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