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134號
原 告 王凱正
蔡韋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譽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