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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 原 告 王明輝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 一 人 黃維俊 被 告 飛騰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查有訴之聲明似主張被告為連帶關係,其依據為何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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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