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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
原      告  王明輝 
被      告  呂安緯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黃維俊 
被      告  飛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曉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查有訴之聲明似主張被告為連帶關係,其依據為何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