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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 112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 原      告  王明輝   被      告  呂安緯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  一  人             黃維俊   被      告  飛騰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理 由 一、按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宣示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查有訴之聲明似主張被告為連帶關係,其依據為何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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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