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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1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
原 告 楊崇淵
被 告 阮氏滿 (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楊怡芳
楊又禎
楊采靜
楊煥杰
楊惠婷
徐琮鑫
徐偉竣
徐文彥
吳任祐
吳佳宜
許金蓮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