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佳雯
陳孝傑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林麗卿、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9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