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15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佩綺
被 告 簡月真
被 告 簡曹玉里
簡文基
簡月英
簡文亮
簡鳳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文宏
被 告 簡文祥
簡玉芬
簡玉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附表二、
附表三編號3、4、5
應繼分比例欄「5分之1」、「10分之1」、「10分之1」均應
更正為「12分之1」。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附表二、
附表三編號3、4、5應繼分比例欄之記載,係數值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