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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楊佩綺  

被      告  簡月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被      告  簡曹玉里
            簡文基  
            簡月英  

            簡文亮  
            簡鳳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文宏  
被      告  簡文祥  
            簡玉芬  
            簡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附表三編號3、4、5應繼分比例欄「5分之1」、「10分之1」、「10分之1」均應更正為「12分之1」。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附表三編號3、4、5應繼分比例欄之記載,係數值誤寫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