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涵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洪盈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3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