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1853號
即 原 告 佐洋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林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先位上
訴之聲明第1項新臺幣(下同)30萬元,加計備位上訴之聲明第2項
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300元(計算式:4,800元(先位
上訴聲明)+4,500元(備位上訴聲明)=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