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1975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
被 告 源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師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原告係因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訂購軍品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第18條約定,請求
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之損失,然依其據以請求之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訟,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上開系爭契約在卷
可憑,足見
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