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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2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清潔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010號
原      告  藍天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訴訟代理人  陳威仲 
            龔惠娜 
被      告  廖耿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清潔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