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2168號
原 告 王歆淩
被 告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桂子
上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查,
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112年度桃補字第59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而該裁定業已於112年10月23日送達予原告,同年月24日生效,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