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2215號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