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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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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2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51號
原      告  東發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鳳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