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原 告 芸鑫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南昌交通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陳政海
被 告 李文昌
上二人共同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26日
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