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天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被 告 澄易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38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二、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
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
認諾原告請求(桃簡卷41頁反面),是依
上開規定,
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