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余長昇即毅龍鷹架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回證
可稽,依法該判決於113年2月2日確定(含
在途期間),
惟上訴人
遲至113年2月7日始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狀中本院收狀戳章日期),顯已逾上訴期間,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