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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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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2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銳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時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豐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鈞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 112年度桃簡字第24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