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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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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4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4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尚杰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  理  人  張睿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尚杰貿易有限公司、張睿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5,41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3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尚杰貿易有限公司、張睿宸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尚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尚杰公司)前於民國109年9月15日,邀同被告張睿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7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復約定自109年9月17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週年利率係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利率0.155%機動計息,其後則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利率1.655%機動計息,且尚杰公司應自實際撥款日起,第一年按月付息,第二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則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週年利率則改依逾期時之本行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付利息,另應支付違約金,並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為憑。尚杰公司自111年8月17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債務,今尚欠本金385,41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又張睿宸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稱:同意給付。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4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請求,依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見桃簡卷第24頁背面),足認已為認諾之表示,是依前開法律規定,本院應本於被告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原告之請求,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