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449號
原 告 蘇鳳柔
被 告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韓乙綺
夏彩桐
張書瑋
余芮菱
陳儀珮
被 告 陳建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