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49號
原      告  蘇鳳柔 

被      告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仁 
            韓乙綺 
            夏彩桐 


            張書瑋 



            余芮菱 

            陳儀珮   
被      告  陳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