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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8號
原 告 鄭俊傑
被 告 亞帝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書尉
訴訟代理人
沈采容
郭采甯
陳彥彰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欣芸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茲
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