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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8號
原      告  葉錦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1日宣判,後因原告於112年7月12日具狀撤回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