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簡字第595號
黃玉龍
黃玉華
黃盧金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