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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桃簡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667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王采薇  
訴訟代理人  廖芊姮  
被      告
反訴原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林東澤  
            羅昀昇  
            盧淑君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中午12時宣判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